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构条例》
发布时间:2025-12-08 10:35
近日,中共中央发布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修订《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二十次全会精神,巩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强化对党的工作机构的政治要求,规范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运行,促进党的工作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提高机关职业履职能力和就业水平。
通知要求,各党委要各地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党的各级工作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持政治机关定位,充分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切实履行落实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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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两个创建”的决定性重要性,增强“四个意识”,强化“四个保密”,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立场,当好党委的助手,切实履行落实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并推进党的事业发展。
第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严格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推进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党的需要,全面从严治党;
(二)继续聚焦中心,传达大局;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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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按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事。
第四条 本法适用于党的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行政机关等或者负总责的机关中必须设立党委员会,党的党委另有规定的。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和运行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党中央委员会 中央和地方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主要包括办公厅(室)、执行部门、办公室和派出机构,负责督办党的有关工作。
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必须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优化、协调、效率的原则,实行统筹管理和定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合并、联合办公等方式设立党的工作机构,也可以与职能相近、联系密切的其他部门合作设立。总体规划和编制仍由党委管理。
第六条 设立、c党中央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组织管理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批准决定。
地方党委工作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由下一级党委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下级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党委批准。
第七条 党的工作机构的领导机构是司(厅、委、办)常务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副职等组成。派出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或者劳动纪工委书记等委员。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职务的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务由上级组织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负责日常事务的副手。
党的工作机关没有专职领导助理和总书记。确需设立党中央职能部门的,必须报党中央批准。
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倾斜、方便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部机构。设立、撤销、我内部机构变更或者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构必须在批准的编制限额内聘用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责任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构职责明确、权责一致。他们的职责一般根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通常由相关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规章来明确。
党委不得将党委应当履行的职责委托给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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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规定和权限制定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五)加强宣传机关艺术建设工作和群众团体工作;
(六)执行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
党的工作机构对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领导或者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 部门(办公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的要求,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落实具体工作,保障党委的运转。
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门是党委具体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协调、指导本会的工作系统和这个领域。
第十四条 党的党委是协助党委处理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机构。通常是指党委为加强对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常设(决策)讨论协调办公室。负责机构(决策)讨论、协调的日常工作,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构是党委派出的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构必须按照职责任务,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加强机关建设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能力,形成一批清正廉洁、责任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干部。
第四章 决策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本机构的一切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协商、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按照集体决策、分工负责,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工作机构应当召开部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主要事项:耳鼻喉科(部、委、办)常务会议及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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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上级党委、上级党的工作机构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安排;
(三)研究讨论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有关规章政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四)讨论决定本机构的重大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
(五)审议报送党委和上级工作机关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规定决策。法规和法律。重大事项决策通常应当通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等方式,并按照规定进行与宏观政策导向的一致性评估。
重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部门(厅、委、办)常务会议由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召集、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会议出现空缺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同志或者党委指定的负责同志召集。根据工作要求,会议管理主持人可以指定相关人员出席会议。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对决定的事项制作会议纪要并公布,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以党的工作机构名义下发或者报送的文件,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审查和反馈机制,保证领导班子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部(司、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动部(司、委、部)常务会议决策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任务。部长办公厅(主任、秘书)会议由部长(主任、秘书)或者受委托的其他成员主持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及内部相关机构负责人出席。部长办公厅(主任、秘书)会议不得代替部门(司、委、办)常务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认识和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策,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弘扬和贯彻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我们将把八项规定精神翻译好落实中央关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各项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干事创业、诚信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构必须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出现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对党中央、党委一些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情况要作专题报告。同级党委有权撤销或者不适当变更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决定。
党的工作机关要自觉接受巡视、纪委、监察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等监督,做好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班子领导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自觉接受党内管理、群众管理等各种形式的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情况,陈述职责,清正廉洁,接受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党委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和考核。党组织部负责具体工作,考核结果由党组负责应当在特定范围内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规定和纪律给予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分或者党纪政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组织建设司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科学配置党的工作机构的职务。能力配置、内部机构、人员配置等规定,由党委办公厅(室)按程序经同级组织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下发,报党委。同一级别审批。
第三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商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翻译。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